“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逃避海关监管的禽类、偶蹄动物
及其产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盈江县支那乡系祖国西南边陲的一个山区乡镇
跨境违法犯罪时有发生
给边境辖区人民群众
为深入推进普法强基行动,扎实开展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巩固打击震慑效应,5月27日,盈江县人民法院前往盈江县支那乡巡回审理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案件,并开展以案释法、普法活动。乡政府干部、各村委会的法律明白人、村社干部、村民代表等100余人参加了本次庭审旁听,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辐射效果。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月5日,被告人蔡某与窦某(已判决)为逃避规避海关监管,从边境茶离河附近将5头走私水牛拉往盈江县支那乡支东村委会五岔路附近山上,后窦某及被告人蔡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案件进行当庭宣判,以被告人蔡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蔡某当庭认罪,服从判决。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结合案件开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活动,向旁听的干部、群众普及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走私、毒品等犯罪及国家安全等相关法律知识,为旁听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盈江县法院将一如既往地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各类涉边境违法犯罪,严格公正司法,依法从严惩治,常抓不懈,坚决遏制住苗头,切实筑牢祖国西南边境安全稳定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