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诉讼费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诉讼费缴纳办法》等规定,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费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退费办理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凡在我院立案审结且已经生效的案件,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不需要承担或仅部分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尚未办理退费的,请及时到我院办理退费手续。未办理退费的,我院将依法对案涉诉讼费进行上缴财政处理。
退费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自然人退费,需提供本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预收票据原件,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退费收款账户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退费,除上述自然人退费材料外,另需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收款基本账号信息;有多个当事人的,除上述资料外,另需提供授权其中一人收款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017年12月31日前审结的案件,当事人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到我院办理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退费手续的,案涉诉讼费将统一上缴财政处理。
补缴办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应当缴纳诉讼费而未缴纳的当事人,应及时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到我院缴纳诉讼费。在收到我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短信、司法专邮等催收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缴纳的,将依法移送我院执行局立案执行,并视情况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咨询电话: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0692-2211693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