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芒市人民法院审结了钟某犯销售假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该案系芒市首例危害药品安全类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系芒市首例判决支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及对被告人宣告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案件。芒市人民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9月7日16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勐焕路农贸市场开展检查工作时,在被告人钟某经营的店内当场查获SINLANIL(德国强力消石素)20瓶、SINLASOL(德国强力消石素)44瓶、肚痛健胃整肠丸(300粒/瓶)38瓶、肚痛健胃整肠丸(50粒/瓶)81瓶、甲茸壮骨通痹胶囊34瓶、高效骨痛康7瓶、水鸭牌苦丸21瓶、祛风麝香灵芝丹14瓶,经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均为假药。经查,被告人钟某通过网上销售等方式向许某某、张某某等人销售假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70元。
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钟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缴赃款,可依法从宽处理。钟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47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登报道歉;违法所得人民币1470元予以追缴;涉案假药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大力推动,以及寄递业务的快速发展,网上交易已成为当前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形态,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在网上非法销售假药劣药,侵害人民群众生命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民群众购药用药安全问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切实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促进健康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