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31执异2号
李春华:
本院在执行云南邓高喜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德宏州嘉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21)236号裁决书】,云南邓高喜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追加德宏州嘉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股东江克忠、李春华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3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江克忠为(2023)云31执3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江克忠在未缴纳出资的475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二、追加李春华为(2023)云31执3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李春华在未缴纳出资的25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不来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院地址:德宏州芒市·芒市大街34号
联系人:霍伟
联系电话:0692-2216042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