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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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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7-25 11:27:18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健康发展,提升全州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拍卖程序规范、有序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由辖区各县市法院依照本办法履行具体管理和工作职责,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对全州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县市法院应定期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报送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及拍卖辅助机构评分总表等电子台账,形成固化数据,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是指入围德宏州法院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库的机构。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主要指人民法院在施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对所涉及的拍卖财产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资料的制作及上传、有关问题的咨询、引领查看及清点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既可以由执行法院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管理部门由各级人民法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简称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当:

(一)按照委托协议开展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二)服从委托法院的管理、监督和安排;

(三)信守承诺,尽职尽责,服务周到;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第六条  中院在全州统一选定三至五家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为全州两级法院提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中院统一向社会公开名单库。

第七条  申请入库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当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资质:

1.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能够对应承揽司法拍卖辅助工作需要的法律咨询、信息技术等中介服务项目;

2.具有拍卖、劳务、物流、劳务等服务项目的许可经营证;

3.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4. 在德宏州内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开展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设施设备:

1.客户服务中心。能够提供24小时免费问询服务,且咨询电话具有录音、回放、复制、存储等功能;

2.拍卖财产展示平台。具有提供视频、图片、文字等形式的拍卖财产展示功能,具备宣传与推广能力;

3.拍卖服务监管平台(PC端与手机移动端)。具有实时掌握现场勘察、看样动态,随时查询电话记录及电话录音等信息技术保障,能够做到全程留痕,留档保存;

4.与人民法院进行数据交换、传输的网络对接终端。

(三)具有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其它条件和能力:

1.能够制作符合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规范和人民法院委托要求的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

2.能够按照委托法院的要求展示并推介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保管样品;

3.草拟相关文书材料;

4.能够协助办理过户,代缴税费,融资咨询或服务;

5.受法院委托、安排的相关事宜

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办理规程和制度;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第九条 同一名单库中不得纳入两家以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选定与管理

第十条 中院统一成立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遴选小组,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制定选择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院统一成立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遴选小组选择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在省级媒体、当地媒体、法院门户网站及机关所在地发布选择入库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准入条件、拟入库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数量、报名资格、入库程序、入库后的权利义务;

(二)初选。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遴选小组对报名入库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初选,研究提出入库建议名单。

(三)确定。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遴选小组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将入库建议名单报请院党组研究确定;

(四)报备。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遴选小组在院党组研究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拟入库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报省高院备案;

(五)公示。拟入库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在法院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公布。在中院门户网站公布入库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

第十二条 申请入库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按照委托协议开展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二)自觉服从委托法院管理、监督和安排;

(三)不擅自将承揽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转包给其它机构、组织和个人;

(四)不进入法院工作内网和不直接操作法院办公办案系统;

(五)足额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购买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责任保险;

(六)遵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工作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与本院签订合作协议,接受委托后,以派驻本机构从业人员的方式(常规派驻1人以上,工作人员数量依工作需要为准)到执行法院开展网络拍卖辅助等相关工作。未在执行法院派驻从业人员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两个小时内到执行法院开展相关工作。派驻人员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熟练掌握人民法院有关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相关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法院执行局负责对派驻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派驻人员应严格遵守所在法院作息制度。

第四章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委托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选择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以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为主、随机抽取方式为辅。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从中院指定的名单库中协商确定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双方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一致确定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或者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协商的,人民法院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

如遇案情特殊,经合议庭合议后,采取指定方式确定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

选择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场见证,并全程录音录像,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委托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原则上应当一案一委托。但案件为系列案件,可根据案情需要继续委托已经参与该系列案件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继续办理网络司法辅助事宜。

第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立案时签订《申请执行人选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确认书》,可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选择网拍平台(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等)。

第十七条  执行法院决定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的,应于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出具委托书,并移交与司法拍卖内容相关的材料,委托书内容包括:

(一)委托单位;

(二)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财产的法律程序和应完成的相关事项;

(三)具体详尽的辅助工作要求;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八条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受托后,应向执行法院出具受托确认书,或由其派驻法院的专业人员在法院出具的委托书上签名确认,并应承诺于三十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执行法官。

第五章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职责

第十九条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派驻人员应履行下列拍卖辅助工作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二)对不经评估的拍卖财产, 协助议价、询价;

(三)现场勘查, 查明拍卖标的实际占有使用, 权利负担等情况;

(四)协助拟制《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等法律文书;

(五)协助告知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有关网拍情况;

(六)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服务要求:

(一)司法网拍辅助机构应到拍卖标的物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和摄像, 协助执行法院查清拍卖标的物权属和瑕疵状况, 自勘验结束之日起2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以及制作的照片,视频等资料。

(二)司法网拍辅助机构协助拟制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调查表》以及照片和视频资料等, 经执行法院承办法官审核签字并上传内网后,同步发布在司法网拍辅助机构网站、自媒体平台及其他媒介。

第二十一条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向社会公众宣传拍卖财产信息,至少应当在财产所在地现场拉横幅或张贴拍卖公告,向当事人和优先购买人推送拍卖财产信息和参与与竞拍的方式,在微信公众号、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拍卖财产信息。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在接受电话咨询时应当记录咨询过程,登记意向竞买人信息,详细介绍已知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并协助已登记的意向竞买人现场看样。

第六章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收费

第二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或流拍后网络司法变卖成交的,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向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支付辅助工作费用。辅助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执行法院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收费事项及收费标准应通过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告知被执行人。

(一)拍卖、变卖财产成交的,辅助服务费用等按照不超过财产成交金额的0.5%收取,每个案件最高收取辅助服务费用在德宏州内最高不超过8万元,州外省内不超过15万元,省外不超过20万元;系列案件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对于拍卖、变卖财产超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价的部分,将按照1%增加服务费,每个案件增加的辅助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下列项目不收取辅助服务费用:

(一)拍卖财产系涉刑事案件财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民生案件的;

(二)网络司法拍卖流拍、流拍后变卖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或者网络司法拍卖或者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不收取辅助服务费用。

(三)拍卖财产成交价低于1万元(不含)的。

(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由执行法院自行办理的,不得收取辅助工作费用。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选定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经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申请或者委托法院决定,可以更换。

出现前款情形,执行法院应当从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库中另行选定。

另行选定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

第二十五条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及近亲属在开展司法拍卖活动中,参照法院工作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实行回避。

第二十六条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及近亲属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业务;

(二)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中,有组织或参与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

(三)接受与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有关的吃请;

(四)非法收受钱物;

(五)其他可能影响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规定条件的,委托法院可以直接终止委托。

第二十七条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提供的勘验资料出现错误导致或在接受咨询, 引领看样过程中向意向竞买人提供虚假、重大遗漏或者过期信息, 执行法院有权要求立即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为此给执行法院或者意向竞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在实施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法院国家赔偿,本院追究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赔偿责任。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本院依法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应当建立并完善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实时评价机制。

执行法院应当邀请当事人、拍卖参与人,从服务的质量、态度、作风等方面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进行评价。

执行法院按年度建立评价档案,结合当事人、执行法官、司法拍卖团队及其它拍卖参与人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核入库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不合格应当予以淘汰。

第三十条 委托法院发现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委托合同,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并报省高院备案:

(一)以不正当手段进入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名单库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业务的;

(三)不具备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入库条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

(五)抽逃注册资本的;

(六)安排不符合条件或者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从事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

(七)不服从委托法院管理、监督和安排的;

(八)不按规定收取司法拍卖辅助费用的;

(九)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发生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在开展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中有组织、参与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

(十一)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股东、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二)办公场所变更或者人员联系方式变动不及时向委托法院报告的;

(十三)向委托法院工作人员请吃送礼或有其它不廉洁行为的;

(十四)其他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的情形。

中院在处理当事人的举报、依法进行监督中发现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要求委托法院将其除名。被除名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由中院在全州范围进行通报。被除名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五年内不得再纳入德宏法院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库。

第三十一条 执行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违规举报电话。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由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如遇上级法院有新规定,遵照上级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