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3月29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瑞丽、陇川、盈江3家基层法院集中公开宣判5件涉恶案件,53名被告人因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绑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等多项罪名,分别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罚。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干为首的35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德宏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干纠集蔺某康、段某伟、郑某显、洪某龙、岑某远、尚某强、杨某山、郑某阳、赵某晓、董某明、腾某明等人,逐渐形成以李某干为组织领导者,以蔺某康、段某伟、郑某显等人为骨干,以其他人员为一般成员的具有恶势力特征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在芒市地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
另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生纠集其他8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共同参与了聚众斗殴犯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木某干伙同杨某威、李某龙等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都伙同杨某正、陶某才(2人已判刑)实施妨害公务犯罪1起。
德宏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干、段某伟、蔺某康等23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该次聚众斗殴人数众多,且多人持械参与,社会影响恶劣。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干、李某军、段某伟等11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伟、木某干等7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显、赵某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与此同时,盈江县人民法院、瑞丽市人民法院、陇川县人民法院当天也分别对被告人高某强等5人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张某强等3人绑架、偷越国境案,被告人魏某等3人绑架、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案,被告人张某宝等7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等4起涉恶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部分被告人家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当天的宣判。
据统计,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29日,德宏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黑涉恶案件18件172人,判处重刑人数10人,重刑率达18.52%,判处财产刑金额70万元;受理二审涉黑涉恶案件1件35人,判处重刑人数4人,重刑率达11.43%。贯彻了依法从严惩处的要求,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正在审理的涉黑涉恶案件有12案118人。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德宏州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委系列文件精神和重要战略部署,各职责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精准发力、扎实推进。此次全州法院通过集中公开宣判,进一步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德宏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用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坚定决心。为最终夺取扫黑除恶压倒性胜利奠定坚实基础,为谱写好“沿边特区、开放前沿、美丽德宏”建设新篇章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