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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第一人!瑞丽法院判决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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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蕃稳 尹升远  发布时间:2018-10-22 10:30:53 打印 字号: | |
  古人云:民无信不立。诚信乃做人之根本,没有信用就没有立足之地。面对法院执行,仍有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采取拖延、规避等行为逃避执行,藐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于这些人,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日,瑞丽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被告人单某未能按照借款协议如期归还宁某40万元债务,宁某遂起诉至瑞丽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20日,瑞丽法院以(2015)瑞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单某向宁某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之后单某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

  在执行过程中,单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不如实申报财产且下落不明,瑞丽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16年8月,瑞丽法院查询到单某名下登记的一辆丰田牌陆地巡洋舰小型越野车,随后安排执行干警前往天津其住所地查人扣车,但均未查找到其本人和车辆下落。经执行干警多次催促、通知单某前来法院履行义务,但其始终采取拖延、规避等行为逃避执行,并以其车辆由儿子使用无法交给法院为由,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018年5月28日,东躲西藏两年多的被执行人单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

  【刑事审判】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故意逃避,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单某对罪名及证据提出的异议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什么是“拒执罪”?“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尽早履行法律义务!恶意逃避执行,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只能自己承担严重后果,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责任编辑: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