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执行裁判权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执行专业法官会议(以下简称专业法官会议)在解决执行标准统一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执行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研讨案件执行中遇到的难题和法律适用分歧等重大问题,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实现不同合议庭之间的工作信息交流,促进执行尺度统一的议事组织。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忠于宪法和法律,遵守法官职业准侧,准确把握执行程序,深入细致研究法律适用,客观公正发表讨论意见,为案件执行提供专业化意见。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本院执行团队的入额法官组成,由院长或执行局长组织召开,参加具体案件讨论的法官由召集人确定。召集人指定专业法官会议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联系、协调、组织等日常事务。
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涉及刑、民、行政法律问题交叉的案件,可邀请相关类别人员参与谈论。
合议庭成员、协助主审法官办理案件的法官助理应当列席专业法官会议。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范围包括:
(一)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执行案件在推进中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处理思路;
(三)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四)被上级法院监督、检查具体案件时提出的意见及应予总结的事项;
(五)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的案件或执行工作经验;
(六)其他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 认为需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分情况由下列主体提出申请由院长或者局长决定,或者直接由院长或者局长决定: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由审判长提请;
(二)符合第五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情形的,由局长决定。
第七条 对于提请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的案件和事项,案件承办人应拟写《专业法官会议议题报告》,案件的报告应包括需讨论案件的事实、处理意见及理由,并附相关法律规定、学界和实务界观点、判例等。事项性的报告应包括文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员需达到执行团队法官半数以上方可召开,会议时间由各专业法官会议自行决定。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会议召集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会议的,由其委托其他成员主持。
《专业法官会议议题报告》应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向参会法官及其他参会人员提交,参会人员应当提前熟悉会议讨论事项。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事项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总结的顺序进行。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平等、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不作最终决定,讨论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专业法官会议提供参考性意见后,审判长一般应组织合议庭进行复议,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案件按合议庭最终评议意见处理。案件结案后,合议庭须及时向专业法官会议反馈办理结果,由会议秘书建立档案台账备查。
经专业法官会议研讨的案件,合议庭认为符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需提请讨论的,按照本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应由书记员负责记录,记录经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审阅签字后,涉及具体案件的,原件装订至案件附卷归档保存,复印件由会议秘书归入专门建立的专业法官会议记录档案;涉及总结性执行经验、统一标准等非具体案件的,原件由会议秘书归入专业法官会议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参与人员应当保守案件秘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