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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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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金元  发布时间:2018-08-24 15:24: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后均服从判决,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2014年2月25日,陈某的母亲陈某某因孕38周、分娩先兆入住瑞丽市人民医院妇产科,于次日0时头位肩难产一重4750克的女婴即陈某,陈某母亲于2014年3月2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3028.04元。陈某出生后转入瑞丽市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就医,共住院15天至2014年3月13日,出院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感染、新生儿缺氧性脑病、新生儿头皮血肿、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先天性卵圆孔未闭、新生儿心包微量积液、新生儿左臂丛神经损伤、巨大儿,出院医嘱为除新生儿左臂丛神经损伤待恢复外,其余病情已治愈;由于治疗效果不佳,办理出院手续,医嘱到昆明进一步治疗; 2014年4月18日陈某入住昆明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高危儿、轮状病毒性肠炎(轻型)、卵圆孔未闭及细小ASD?;出院医嘱为继续康复治疗等。2014年5月18日—2014年5月26日陈某在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入院治疗9天,入院诊断为产伤致新生儿左臂丛神经受损,行左侧臂丛探查+神经移植+移位手术,出院时建议支架护理、三周后华山医院门诊随访等,后又于2015年12月3日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新生儿左臂丛神经损伤 、左上肢功能障碍,医嘱为继续康复治疗,该次住院花费住院费1812.59元。陈某请求判令瑞丽市人民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46662元。

  【审判】该案经瑞丽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后,瑞丽市人民医院不服而提出上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医疗责任的认定及划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来确认。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并非是未治愈患者或是未确保母子均安,而系其提供的诊疗服务与当时医疗水平是否相适应。过错责任是对其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损害后果中所占原因力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过错参与度即为医疗侵权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另外,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并非是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除户籍因素外,还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被上诉人陈某的父母均系农村居民,事故发生时在瑞丽市农村承包土地种植柠檬,故被上诉人陈某的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农村标准计算。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由上诉人瑞丽市人民医院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陈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28456.44元。

  【评析】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并且是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而不能一概而论的将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原则。
责任编辑: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