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赵某最终因其冲动行为而被判处刑罚。
【案情】2017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在盈江县一食城内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赵某使用从宿舍内拿来的长刀将两名被害人砍伤,导致其中一名被害人头部、腰部、腹部、臀部、手臂、腿部等多处受伤,经盈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已达重伤二级。另一被害人右侧肩胛区级左侧腰部刀割伤,经盈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目前未达到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的规定。被告人赵某于2017年12月30日,在亲属的陪同下到盈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赵某与两名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两名被害人分别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已触犯刑法,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具有自首行为,加之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评析】法官提示:大家一定不要以身试法,产生矛盾纠纷时,应保持冷静头脑,理性沟通解决,切勿冲动而为,不能因逞一时之快而酿成千古之恨。正所谓“冲动是魔鬼”,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