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乃立身之本,也是社会往来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旦“社会诚信体系”被践踏,那后果将不堪设想。老百姓常言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可是,总有一些被执行人视欠债为儿戏,有借无还,滥用个人信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就是为了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解决这一难题,人民法院的“拘留”、“限高”、“列失”等强制措施也就闪亮登场。
陇川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与何某、喊某、翠某(以上人名均为化名)、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5月,被告何某、喊某准备购买一辆双桥车跑运输,遂与信用社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借到25万元现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到期后,因何某、喊某未履行归还借款本息,信用社诉至法院。2018年1月,法院依法判令何某、喊某偿还信用社借款本金25万元和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何某、喊某分文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到何某、喊某家中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但其总是借故推托。在何某、喊某的意识中,欠债不还,法院不能将他们怎么样。
8月9日上午,执行法官直接来到何某、喊某家,依法传唤其到法院进行谈话。来到法院后,何某、喊某先是说要卖自家3亩田地,而后表示要借钱,东拉西扯,总是不肯爽爽快快的拿出还款计划。执行法官告诉他可以打电话找人担保。何某、喊某一口气打了七八个“朋友”电话,对方一听要来法院担保,有的顾左右而言他,有的干脆直接将电话挂掉,半个多小时过去了,一个“朋友”也没有来。由于何某、喊某没有真心履行判决的意图,在故意拖延执行时间。同时,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何某具备履行能力,但其怀有侥幸心理,多次规避执行。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按照法定程序,当场向其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决定对何某处以司法拘留。何某这时开始慌了,恳求法院不要拘留,主动写下保证书积极履行。但是,法律是严肃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权威不容亵渎,被执行人何某被送进拘留所依法执行拘留15日 。
此次实施强制拘留执行措施,只是陇川县人民法院“云岭总攻”第二阶段的一个缩影。在今后工作中,陇川法院将强化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贡献应有的法治力量。
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