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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打动化解久拖未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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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景丽萍  发布时间:2018-07-06 16:48: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芒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成功调解了一件积怨深、矛盾突出、久拖未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回重审案件。

2014年6月24日,被告芒市某汽车公司将其4S店的建设工程发包原告保山某装修公司,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4900000元,工期3个月,质保期为一年,质保金为工程总价款的5%,若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工程于2014年底竣工,工程竣工后未进行竣工验收即交付被告使用至今。2015年2月26日,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要求被告严格按报建时批准的民族特色建筑方案进行整改。2016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完善建筑特色整改通知函》, 2017年5月3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发出《律师函》反映该工程出现房屋漏水问题,《通知函》和《律师函》均要求原告限期整改,否则被告将委托第三方维修、整改,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损失均由原告承担。因原告不理睬,无奈,被告于2017年3月26日与德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对本案工程的屋顶民族特色装饰进行整改,合同价款130000元,被告已支付60000元。被告于2017年6月28日与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某汽车4S店水槽修复合同》,对本案工程的水槽进行修复,合同价款45450元,现被告已支付某设计有限公司费用45450元。因该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2017年2月7日,被告与云南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检测合同书》,由云南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本案工程进行检测,合同价款45000元,被告已支付20000元。

因被告至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4655000元,尚欠工程款即质保金245000元未付,原告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即质保金)245000元及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千分之三计算)。该案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芒市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分到审监庭后,原告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人民币210450元,该费用抵扣反诉人应返还的质保金人民币2.45万元,反诉人仅需向被反诉人支付34550元并要求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该案的承办法官多次、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注重解开双方的心结与怨气,同时情理法理双管齐下,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18年7月6日之前支付原告质保金85000元,不再承担剩余质保金。若被告未在2018年7月6日之前支付85000元质保金则承担30000元违约金;二、原告不向被告赔偿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民族特色装饰、房屋水槽以及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所产生的费用,同时原告不再承担民族特色装饰和水槽的质量责任,原告也无需向被告交付竣工材料。

致此,双方争执一年多的矛盾和问题,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感召下,在法院如浴春风般的调解下,吹得云开雾散。

责任编辑:李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