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酒驾”案件,对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情】2017年10月4日,被告人方某某帮亲戚家干活,晚饭时与亲戚饮酒后回家,到家接到朋友电话邀约其前往镇上玩,于是方某某驾驶家中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去找朋友,当他行驶至一公安交警检查点时,因心虚撞到执勤人员,交通民警对方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以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方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鉴定,其鉴定结果为188.42㎎/100ml。
据被告人供述,其知道饮酒后是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但是喝酒后头脑发热,认为开慢点不会有事,就抱着侥幸心理驾驶着摩托车去找朋友玩。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法官提示:喝酒在民族地区有着悠远的历史,逢年过节、会亲访友,甚至日常餐桌上都少不了酒。但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去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