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云南XX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梁河县人民法院以该公司不协助查询、不协助履行保全裁定,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梁河县人民法院向我州著名企业云南XX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位于梁河县的工程项目部)送达该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回执,要求该公司协助查询王XX对该公司享有的债权情况,并协助执行对王XX享有的债权进行保全,但该公司拒绝签收前述法律文书。梁河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现场解释拒不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后果,但该公司工作人员以负责人不在等为由不予协助。
2018年6月1日下午17时许,梁河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该公司工作人员承诺的时间再次到该公司,再次要求该公司协助执行对王XX享有的债权进行保全,执行人员并再次现场解释拒不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后果,但该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并未对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中的协助执行内容进行答复。17时50分许,法院执行人员向该公司宣读罚款决定书,针对该公司不协助查询、不协助履行保全裁定的行为,决定罚款10万元人民币,并将罚款决定书留置送达该公司。
遂后,云南XX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认为梁河县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不能成立应予撤销,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核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梁河县人民法院以云南XX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不协助查询、不协助履行保全裁定为由,对复议申请人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决定得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