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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在诉讼中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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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莉施  发布时间:2018-06-07 17:27: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名背着孩子的傣族女子来到盈江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经工作人员询问,该女子红着眼眶讲述了自己的困境:该女子与其丈夫结婚多年,双方共同在农村种植农产品进行销售,为种植及经营农产品,双方向债权人借款30余万元,现农产品销售后,其丈夫将买方支付的货款掌握在其个人名下,不管不顾家庭,还在外与其他人相好,虽向债权人的借款还未到期,但该女子担心其丈夫将钱款挥霍,导致无法偿还双方的借款。因其不懂法律,希望法院能帮助她。在听过该女子的诉求后,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耐心地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随后,该女子向债权人请求提前收回借款。当日下午16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债务人名下的相应存款,因情况紧急,法院接受申请后,立即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立即移送执行。

法官提示: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的益处显而易见,对对方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无“后顾之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件胜诉,即使对方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责任编辑:李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