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人民法院可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盈江县人民法院对一名妨害民事诉讼,未经准许进行拍照的旁听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罚款。
当日,一起共有纠纷案件正在开庭,双方当事人有多名亲朋好友参与旁听,庭审前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法院主要通道及显眼位置也张贴了未经准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的提示。但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不时有旁听人员轻声讨论,法官及时予以制止,一名旁听人员在法警巡视出去后也离席走出法庭,在法庭外正对大门处就坐,不多时举起手中平板电脑对着法庭拍照,庭审被迫中止。经法庭核实,原来,该名旁听人员在法庭内坐着觉得比较闷,认为对方当事人的发言不尽实,就准备拍照上传朋友圈。法官对其行为予以训诫,要求其删除了所拍摄的庭审照片,同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罚款1000元。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当然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参与诉讼权利的必然要求。事后,被罚款人向法庭承认了错误,并主动交纳了罚款。
(立案庭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