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芒市法院成功调解两件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沙某某因交友不慎,在与被告帕某某认识后双方互加微信,后因小事发生摩擦,被告帕某某从网上下载十多张淫秽图片,与两原告以前发在微信上的照片头像采取移花接木的方法,合成“两原告”的淫秽照片,并配上些侮辱性语言,发在微信朋友圈,引发大家议论纷纷,并被很多人转发,给两原告的生活、家庭造成恶劣影响,两原告连门都不敢出。在要求被告删除无果,公安机关三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每人20000元。
开庭时,面对法官的辩法析理,批评教育,被告不以为然,认为只是发了玩而已,叫嚣着宁可坐牢也不道歉赔偿。面对嚣张不羁的被告,法官决定迂回调解,通过向被告的父母、兄姐等耐心释法,其亲友也认识到了被告的违法行为。法官和其亲友晓之以情,动之以法的做被告思想工作,同时法官也从原、被告均生活在农村,生活都不富裕的现实情况,劝其放弃过高的利益期待,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道歉,并发朋友圈澄清事实,向两原告每人赔偿7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生活等带来了显著变化,甚至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隐私的泄露在互联网上并不鲜见。微信,几乎每人都在玩,大家习惯有事就往网上发,喜怒哀乐,寻人寻物,晒美照、晒娃、晒房、晒车、晒美食,似乎不发不欢,不晒不乐,却不知为自身隐私的泄露埋下了伏笔,有的不当评论引发纠纷,有的甚至惹上官司。微信,就能微微的信吗?非也。网民们,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同时,要有法律意识,保护自身,也切莫侵犯到他人隐私!
法官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民事权益指的又是哪些权益呢?《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