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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借车不慎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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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寸卫清  发布时间:2018-03-14 15:17: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盈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借车获赔”生命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赔偿受害人家属39414元。

【案情】黄某某、李某某系未成年人,201651日,黄某某、李某某等人未在监护人的监护下相互邀约外出游玩。晚上22时,黄某某接到他人电话称有朋友在盈江县旧城街子请吃晚点,并邀约李某某等人一同前往。席间,黄某某、李某某等人以玩“砸石头”的方式饮酒,后来黄某某向李某某借其所有的无号牌摩托车外出。当天2310分许,当黄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保瑞线K69+300M处时,摩托车驶出路外并撞到道路右侧行道树,造成黄某某受伤后送往盈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6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无证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本案中,黄某某驾驶的车辆未实行登记上路行驶,且出借给无驾驶证和饮酒后的黄某某驾驶,未对出借行为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其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黄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赔偿受害人家属39414元。

【评析】法官提示:亲朋好友之间,为了方便出行,相互借用车辆实属正常,但应对驾驶人是否适宜驾驶进行严格审查,不能碍于情面,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终究害人又害己。

 

 

 

作者单位:德宏州盈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雪萍